河南省疫情防控指挥部交通专班印发关于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下道路客运服务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于 2022-05-31 11:16 阅读 196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有关工作部署,按照交通运输部《客运场站和交通运输工具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指南(第七版)》(以下简称《指南》)相关要求,规范道路客运停运复运管理,有序推动道路客运复工复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主体责任,严格履行防控措施
    道路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要按照《指南》要求,严格按规定做好客运站、客运车辆的通风消毒以及查验旅客健康码、体温检测、设置隔离区等防控措施,分区分级严格控制客车载客率。按规定严格落实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实名制管理和省际、市际包车旅客信息登记。各汽车客运站、所有客运车辆,均要按照常态化精准防控工作要求设置“场所码”,确保每一位旅客必须按要求扫码后,方可正常进站或乘车。客运企业不得安排同一司乘人员为直接接触入境人员、物品、环境的高风险岗位人员和其他社会公众交叉提供服务。
    二、明确标准流程,有序推进复工复产
    (一)及时响应停运。实行应急状态疫情防控管理的县(市、区),暂停跨区域客运服务。原则上暂停进出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道路客运服务,客运站在封控区、管控区的,暂停营业;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其他县级行政区道路客运以及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县内道路客运均分别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地市防疫要求执行。客运车辆起讫地和中途停靠地所在地区风险等级不一致的,按就高原则执行防疫要求。
    (二)有序恢复运营。社会面疫情清零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市县,应及时有序恢复跨区域班线、包车(旅游)客运服务。起讫地两端所属省辖市调整为低风险地区的,应及时恢复班线、包车(旅游)客运服务。对于旅游客运,要结合文化和旅游部门的疫情防控要求,在恢复旅行社及在线旅游企业经营跨省、市团队旅游业务的情况下,应及时恢复相应的旅游客运业务。
    (三)加强途中管理。对于恢复营运的包车(旅游)客运,要严格包车备案管理,不得受理始发、终到或中途停靠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行政区的包车备案业务;执行重点企业用工运输保障任务的客运车辆,按“点对点”运输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恢复运营的班线客车途经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级行政区时,不得上下客;按照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要求,客运车辆在营运过程中,途经封控区、管控区不得停靠或上下旅客。
    (四)做好应急转运。在封控区、管控区范围内,承担应急运输任务,转运集中隔离人员的客运车辆,司乘人员转运过程中应严格落实个人防护及车辆消毒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建立应急转运报告制度,客运企业要及时将执行应急转运任务的工作情况向属地交通运输部门报告,各地交通运输部门接到报告后,要及时逐级向省厅书面报告。
    (五)严格进京管理。连续14天内未出现本土新冠病毒感染者的省辖市按照《指南》要求,可恢复进京道路客运班线服务和进京包车备案业务,对运营的进京道路客运班线,严格查验旅客48小时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北京健康宝”绿码。首都严格进京管理联防联控协调机制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六)落实“四保”措施。纳入道路运输客运“四保”白名单企业,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具备闭环管理条件的情况下,原则上不予隔离,在应急状态下能够正常通行,享受阶段性通行费差异化优惠政策。
    三、及时发布信息,实行动态管理
    道路客运企业、汽车客运站的停运复运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河南省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因发生疫情暂停营运的,要及时向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防指办报备,建立停运复运信息台账,加强跟踪监管服务,及时向社会公布。社会面疫情清零,进入常态化疫情防控后有关市县应及时有序恢复跨区域客运服务。
    四、关爱从业人员,落实助企纾困政策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与发改、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银保监等部门的沟通对接,保障道路客运企业及职工充分享受国家既有财税、金融、保险等纾困解难政策。对于承担应急转运任务的客运企业,要依法依规及时给予补偿。要充分考虑当前企业的实际困难,严格执行营运客车使用年限规定,落实《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对于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年限未满15年、且未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经检测合格符合继续营运条件的,车籍地交通运输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提前下线或终止营运。

分享